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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一对一售卖大麻就能无人知晓?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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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回顾】

戴某,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无业。

戴某起意出售大麻后,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大麻图片,吸引他人购买。南京某英语培训机构的一名外籍教员在社交网络上看到戴某发布的大麻照片后点赞,戴某便询问其是否需要,后二人互加微信,并联系大麻交易事宜。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戴某先后28次卖给对方共计139克大麻,得款1.6万余元。经鉴定,查获的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戴某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我们的刑辩律师团队分析了本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1.戴某为什么构成贩卖毒品罪?

大麻类毒品属于传统毒品,我国对大麻类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从未放松。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 ,根据我国刑法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戴某明知大麻是毒品,仍多次在网上销售以获取非法利润,其行为触犯了贩卖毒品罪。

2.戴某的量刑为何是4年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的规定,贩卖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戴某网上售卖的大麻经认定有139克,属于量刑数量中的“少量”。但是其查证属实的贩卖次数有28次,是多次贩卖,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节,故对戴某的量刑从法定第4档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到了第3档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戴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认罪态度,整个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最终处于4年的刑罚,并罚罚金。

3.案件中的外籍人员在网上购买,自己吸食大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治安管理条例对此类行为处于相应拘留和罚款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性质。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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