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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发热后仍坚持工作的医生,如何看待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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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一名医生发热,咳嗽后仍坚持工作,被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020年2月7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发布了一条警情通报,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该市中心医院一名发热,咳嗽后仍坚持工作的医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该事件大致的时间线如下:

1月23日 医生江某携妻女回安庆老家,期间3次与其大哥大嫂一家聚餐。

1月27日 江某返回马鞍山市。

1月28日 江某到医院上班。

1月30日 江某出现低热,感冒症状。

2月4日 江某再次到医院上班。

2月6日 其大哥大嫂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

同日,江姓医生和其妻停止上班。经查,江某系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及两高两部发布《惩治妨害疫情防控意见》中对疑似病人两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惩治妨害疫情防控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根据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及两高两部的意见,即如果在主观上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故意;客观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入罪的标准,仍然是从客观方面到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该名医生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不仅需要符合形式外观,也需要符合实质要求,结合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司法活动的宗旨,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大众的安全和健康,慎重进行认定。

那2月7日马鞍山警方警情通报里的江姓医生,在发热后仍然坚持工作,并在2月6日初检属于疑似病人,是否适用“意见”中的情形?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去判断:

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主观上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故意。刑法上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积极追求;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回到这个案件中,即江某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用证据证明江某主观方面,是积极追求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至少,有放任病毒的传播心态。

客观方面,则要查明,江某是否属于拒绝隔离治疗?抑或是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继而在出现发热症状后继续回到医院上班?若答案是否定的,则不应认定符合入罪标准。

在危害结果方面,则需要进一步证实,若江某存在拒绝隔离或擅自隔离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了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

只有主观和客观一致,主观上存在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故意,同时客观上造成了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江某发热后带病上岗,才能对其做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反之,在此时防控疫情特殊时期,战斗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缺乏。医者仁心,在并未诊断出自己系疑似病例情形之下,出于一份医者的初心,江某不顾自身安危,主动返回工作岗位,行使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如果其采取严格防范措施再给病人治病,则无主观恶意,不构成犯罪。

疫情之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我们的白衣天使奋战一线,而肩负公平正义使命担当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及时、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对依法不构成犯罪的,相信也能查清事实真相,很好的回应民众对案件真相和公平正义的期待。(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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