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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代理第三方支付平台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步创新的拓展,第四方支付平台也叫“聚合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比,表现出无可比拟的灵活性,便捷性和支付服务互补性。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支付场景的不断丰富,第四支付平台的优势更加明显。然而第四方支付的利润非常有限,因而往往会受到一些灰色产业高昂对接费用的诱惑,第四方支付平台如果突破相关规定,为赌博、诈骗网站、网络盗窃等违法行为提供服务,将把营运者拖入犯罪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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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介绍:

兰某,阳光科技公司的业务主管。“阳光科技”是做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互联网公司,主要是做网络游戏的点卡和网银支付。2015年,兰某接待了一个神秘的大客户“rose”。“rose”开出了比行业水平高3倍的服务费,要求在公司的支付平台上开接口,提供资金结算服务。“rose”同时与兰某达成口头协议,给其相应比例的公司不知道的返点,条件是使用虚假的公司名义开户。兰某知道这个要求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存在相当的风险。挡不住高额服务费及返点的诱惑,兰某接受了这单业务。

兰某利用公司平台接入9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为“rose”开设虚拟商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很快便得知“rose”是个位于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市的赌博网站该网站,该网站通过在大陆各省市发展代理的方式吸引中国公民参与赌博。处于不可能被发现的心理,兰某继续为“rose”提供服务,并从中提成获取返点共计342万元。

“rose”在一次警方网络赌博收网活动中被侦破,兰某也被警方从“rose”案中抽丝剥茧被通知到案,随后被检察院公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分析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1.兰某何以构成开设赌场罪?

从深圳快播案开始,大家开始关注科技能否保持中立的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倡导科技向善。对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刑法未对一些新行为作出定性的,交由司法解释来对此作出界定。而对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和处罚问题,即是如此。

开设赌场罪是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而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开设赌场”。

2010年8月两高及公安部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此司法解释,兰某在知道了“rose”是一家网络赌博网站,仍然为收取高额返点,利用公司平台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兰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2.兰某何以被处于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的从轻处罚?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有2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数量或数额达到基本型5倍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刑升格,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案情中看,兰某从为rose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中获取返点共计342万元,按规定适用升格的法定刑期。

而最终兰某获取3年有期徒刑,5年缓期执行的从轻判决,源于辩护律师在为兰某提供辩护过程中,认真梳理案件事实,深入细致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之下,从各个角度去论证、用尽每一个可以为兰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带来的结果。(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