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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均醉酒后发生性关系过后被控强奸是不是恰当?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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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近日一则发生在深圳某最知名科技公司的刑事案件的宣判引发争议:去年公司年会上,高管中的两名在狂欢热烈的气氛下不胜酒力,双双醉酒,一起进入酒店房间。第二天,从迷醉中清醒过来,女主控告男同事强奸。近日法院作出了该名男高管强奸罪成立的判决。

对此判决公司议论纷纷,也引发了部分网友关注。而近年来其实不乏相似的案例。那男女均醉酒后发生性关系男性被指控强奸是否正确?作为刑事律师,笔者认为,这样的指控,是错误的。

司法机关指控该名前高管的逻辑,是该男子侵害了刑法分则里强奸罪保护女性的性的自主权。在中国容易入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只要受害者提出控告,指控男性性侵自己,被控告男性大概率会被定罪。即便是在案件证据看起来并未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回到案件中,在男女双方均醉酒情形之下,女性作为被害人一方,是否存在因酒精的刺激,意乱情迷之中,对原本心存欣赏好感的同事的性要求,默许甚至鼓励?是否存在该名女性在酒精的催情作用下,享受了性的欢愉之后,道德感随第二天清晨的阳光重新回到内心,为逃避内心的冲突,日后尴尬的场面,逃避同事的指点或者家人的责骂,否认性行为经过了自己同意?

这样的推理符合生活的常识,也正是许多网友质疑该男高管被判刑的地方:法律明文规定,男性醉酒之后涉嫌犯罪,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模糊的地方在于,如果在同一案件当中女性同样醉酒,女性是否也应该对自己当时说YES的行为负起责任?

我们赞成刑法保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保护女性性自主权的立法宗旨。我们也应该警惕在司法机关适用相关法律时,拘泥于刑法分则中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表面符合。机械司法的危害,不仅伤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让案件结果远离了我们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

强奸罪中对施害者客观构成的描述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且此行为足以压制一般女性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在公司年会这样一个欢乐幸福的场所,作为公司高管,如果说对同为高管的同事采取什么令其不知反抗的行为,这是不符合生活常识的。男女双方醉酒后发生性关系的事例在生活中比较普遍。如果事后只要女性后悔报案就定强奸,则是违反刑法宗旨和公平正义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生活经验不能认定为犯罪,机械套用刑法分则条文后认定构成犯罪显然是错误的。(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