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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13岁少年杀人案”不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019年10月,大连再度爆出13岁少年残忍杀害同小区10岁女孩的案件,惊动国人,再度引发海啸般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们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希望通过立法的改变,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虽然理解这基于正义的诉求,然而刑事案件律师王律师觉得却并不赞成降低目前既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满14周岁者任何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引发大家激辩的,正是这个无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赞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希望能下调14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理由是,随着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孩子发育越来越早,从身高体重的增加,到认知能力的提升,都与最初制定法律时的未成年人的生长情况有一定区别。

  划分刑事责任年龄,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身体生长和认知,还要考虑行为人所必需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且要把这个放在完整的法律体系中进行审慎权衡。

  退一步来讲,一旦修改刑事责任年龄,马上面临的问题就是:改到13岁,会有12岁的凶手;改到12岁,可能出现11岁杀人的极端案例。立法的终点在哪?判断的基点又在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正是因为看到,许多少年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缺乏正确认识,主观恶性小于成年人,改造空间大,才倾向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的频发,不仅在中国,国外也不乏同样的关注与争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将12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并在这个基础上提高。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的上,受法系传承及地区因素的影响,各国有明显区别。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受德国法律影响较大,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4周岁;而受法国影响较大的一般为13周岁,如法国、阿尔及内亚、尼日利亚等。拉美及非洲的多数国家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大多数定为12周岁。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低刑责年龄普遍较低或者无年龄限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50个州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最低刑责年龄限制,有限定年龄最高的州也不超过10岁;英国,以7岁为最低刑责年龄,对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对已满10岁不满14岁的儿童本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能力里这一推定不再是绝对的,可以用证据进行反驳。

  从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及法律来看,我国已在1991年9月4日开始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更好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关怀与善意。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在1999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的修正将未成年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到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专门对学校的管理教育责任进行细化规定。所有的努力,都是在践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1979年《刑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收容教养的场所就是少年犯管教所。对于14岁到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管理改造已经作出了制度安排。我国还建立了工读学校制度,收留13岁到17岁的违法犯罪少年。13岁到14的犯罪尽管不要负刑事责任,但工读学校可以对其约束教育。也就是说不必要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3岁,如果降低到12岁肯定在亚洲法律体系中是很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既无必要也不合理。

  刑法原本就是社会规范的最低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比刑法的规制更重要的力量,应当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他们对未成年人的生长影响更为深远。家庭教育春风化雨的爱护有利于正确价值观的萌发形成,学校在培养未成年人方面也有关键的作用。国家应该加强对电视网络暴力内容的监管惩罚,建立电视及视频分级制度有利于避免减少社会对未成年人的误导。一味依靠重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良方。

      以为内容是刑事案件律师王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