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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从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谈相关罪名的辩护点

题记: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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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介绍:

关某,女,于2018年左右,通过在QQ群下载、网络上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达20万余条。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QQ群聊天方式,结识了占某、史某某二人,得知二人通过“薅羊毛”方式从招商银行信用卡礼品兑换方式中获利后,多次向占某出售“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料8000条;向史某某出售民生银行信息70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10656元。

案发后,在律师建议帮助下,关某家人已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656元。

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关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辩护点,我们梳理如下: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罪与非罪的辨别:即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才构成犯罪。

根据2017年5月8日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从公民信息的内容、分类、与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关系及紧密性对“情节严重”做出了细化规定。

“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如下情形:

(1)出售或者天天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事实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述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5)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2)(3)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6)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轻辩护点之一: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2017年5月8日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是:

(1)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中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是一条空白兜底罪状。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轻辩护点之二:

 “缓刑”是一种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因其不用被羁押,犯罪人享有几乎全部的人身自由,可以算是变相的“无罪”刑罚。

缓刑制度里的法定条件,《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如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这项原则在刑罚中的体现,它表明了“重罪承担重责,轻罪承担轻责,罪行与刑责相均衡”。故对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辩护律师而言,从在案证据中努力寻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罪轻证据,在法律框架下,据理力争,说服法官,是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轻判的关键点。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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