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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需谨慎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因本案于2018年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1,从2009年开始,庄某2为垄断广州地区沙县小吃店原材料的生产、供应市场,遂纠集多人包括胡某某,雇请张某等10名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威胁、强迫交易等手段收购广州地区沙县小吃店面材生产厂家和向沙县小吃店配送面材。庄某2对上述人员进行了出面收购,日常管理经营,强行配送面材的分工,同时召集打手,以暴力威胁手段确保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庄某2的领导、指挥下,上述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收购多家面厂,合并成立了“番禺区南村镇战丰米面半成品店”,不断攫取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形成该店一家独大,非法控制广州地区特别是番禺地区的上百家福建沙县小吃店原材料供应的局面,在广州地区特别是番禺地区福建沙县小吃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逐步形成了以庄某2为组织、领导者胡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张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2011年5月,庄宗某、陈某明及吴某文合谋收购被害人林某的面厂,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抢占该厂的大部分客户福建沙县小吃店,造成该厂营业额大幅下降。随后,庄某2指使胡某某带领十几名男子携带砍刀、木棍等工具, 到面厂对林某等股东进行恐吓,逼迫林某转让该厂,由于该厂客户被恶意抢占,正常的生产秩序受到破坏,无法继续经营,最后林某等股东被迫同意转让。

3,2011年6月开始,庄某2为抢占客户,通过指派胡某某等四五名男子驾车去到被害人乐某经营的福建沙县小吃店强行推销面材和恐吓的手段,强迫乐某购买了约人民币5000多元面材。

4,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庄某2为抢占客户,通过指派胡某某等多名男子驾车去被害人罗某1经营的福建沙县小吃店强行推销面材和阻止其他供应商向该店供应食材的手段,强迫罗某1购买了约人民币10000元的面材。

5,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庄某2为抢占客户,通过指派叶胡某某等多名男子驾车去到被害人姜某1经营的福建沙县小吃店以强行推销面材和恐吓的手段,强迫姜某1高价购买了面材,造成人民币2200元的损失。

 

【判决结果】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给出了判决背后的法律分析

1,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都是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攫取经济利益,而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本案中以庄2为首,纠结了包括叶某等10数人及被告人胡某某合并成立了“番禺区南村镇战丰米面半成品店”就是这样一个披着合法外衣的企业。在这个企业里,除了明确的组织者庄某,有众多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生存和发展,形成该店一家独大,非法控制广州地区特别是番禺地区的上百家福建沙县小吃店原材料供应的局面,在广州地区特别是番禺地区福建沙县小吃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同时具备了《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这四个特征,所以其本质上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而胡某某积极参与其中,从日常管理,出面收购面厂,到三次强行高价出卖面材,其行为被定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2,胡某某构成强迫交易罪:胡某某带领武某等十几名男子驾驶车,携带砍刀、木棍等工具,对蔡某4面厂林某1等股东进行恐吓,逼迫林某1转让该厂,随后在庄某2指使下出面收购该厂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收购公司的股份和资产,触犯了强迫交易罪;2011年至2012年间,胡某某在庄某指使下伙同其他人到乐某,罗某,姜某的沙县小吃店,强行推销面材和采用恐吓手段,迫使受害人高价购买面材,造成经济损失分别达2200元,10000元,5500元;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打击的行为之一: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故胡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强迫交易罪。

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