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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一起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案件


80后的她过关时被海关截停检查

80后的M,女,香港人,为补贴家用,在工作空闲之余,利用需要往返香港深圳两地的机会,从香港为客户携带一些日常用品到深圳,赚取带工费。7月的一天,M如同往常一样,接到货主的指示,带了一个包装严密的箱子,从罗湖海关进入深圳。这次她被海关截停了,层层包裹的纸箱被打开,里面是穿山甲鳞片。

 当M的家人找到我们办理委托手续的时候,M已经被批捕了。

刑法对走私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档量刑都同时增加了罚金刑。

我们的辩护思路

在会见了M和阅卷之后,我们了解了全部的案情。在团队案情分析会上,经过讨论,确定了我们的辩护方向。根据M如实陈述了携带货物过关的基础上,结合涉案穿山甲的数量不到10千克,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们希望能为M争取罪轻处罚,最短的羁押时间。

在实体法辩护上,从法定罪轻量刑情节,我们提出了M系从犯的意见:

 “…根据被告人供述可知,其不是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所有人,也不认识货主。被告人于案发当天才与货主形成走私的共同故意,但应对该走私共同故意加以区分:由于被告人并不明知走私对象为珍贵动物制品,所以其主观上应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而货主主观上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故意。虽然两人主观故意不完全一致,但都具有走私犯罪的共同故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故其与货主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被告人直接实施了走私行为,但其系受雇于货主,是听从货主的指挥实施走私行为(从货主处拿货听从安排——带货过关——根据指挥将货交给货主),其在本案中属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我们同时也提出了M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为帮补家用才从香港上水帮人带货过关,被告人误以为所带货物为日常用品,且因货物用黑色塑料袋封得严密,其便没有在意进一步核实确认。过关时,被告人所带物品被扣押后才知道所带物品为穿山甲鳞片。经鉴定,涉案穿山甲鳞片价值为9千多元。在本案中,被告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数额仅9kg,情节轻微。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所带货物为珍贵动物制品,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从轻处罚。再者,被告人把货物带过关交给货主后才能拿到带工费400元人民币,本案中涉案物品已被扣押,其从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

审理结果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们全部的辩护意见,认定M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同类案件中量刑最低的处罚了, 辩护效果非常的好。M及家人接受了判决结果,未再上诉。

办案后的一点思考

在律师界传播着一句话,说律师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而反过来说,何尝不是在办理我们自己的人生。案子不分大小,每个刑事责任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都值得我们全力以赴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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