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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效辩护


  题记: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金额的认定非常重要。走私物品金额的认定不仅与涉嫌偷逃税款的认定相关,也是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如何降低认定走私物品金额?不同案件不同走私行为有不同的辩护思路和路径。 考验着辩护律师的专业办案能力,也与当事人的配合密切相关。我们办理的这个案件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基本案情回顾:深圳--香港,两个商业气息最浓厚的城市比邻并肩,其中活跃着众多的中小企业。他们也是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版图的微细血管,丰富并支撑了湾区商业气象。往来深港两地的发达的运输行业,在合法经营的空间里,也会变异夹杂了灰色的走私业务,甚至触犯刑法。管某,2010年在东莞成立了“东顺”货运代理服务部。因业务发展良好,继而在香港成立了“东顺”物流公司,以开展由香港进口快件到大陆的业务。管某与香港“南方”运输公司合作做快件业务,由香港“东顺”公司负责制作“东顺”公司及“南方”运输公司自己货物的报关单证、并发送报关单证给代理报关公司A公司。而在快件行业内,存在着用虚假的收件公司和寄件公司去报关的操作。管某安排东顺代理服务部员工提供虚假的报关资料给香港东顺公司,再由东顺公司制作虚假的快件货物清单、进口快件总运单委托报关公司A公司向海关申报。“南方”公司司机载货进境,将货物运送到东莞办理清关手续后,转运到东莞“东顺”代理服务部,由管某接受货物,分发给货主,收取费用。2011年4月,南方运输公司司机在香港东顺公司收取货物后在深圳海关转关时被查获,车内发现大量未向海关申报的手机、显示屏、电脑等。经海关审单处核定,未申报货物偷逃税额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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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如何降低涉案偷逃税金额?深挖罪轻证据?我们在介入案件之后发现:表面上看,管某的香港东顺公司委托报关公司A公司报关,是涉案车辆的主体,然而事实上,香港东顺公司因委托“南方”运输公司运输业务,同时也为“南方”运输公司的货物共同向海关申报,作为“南方”公司免费为其运输的回报。故本案涉案主体有3个公司,涉案偷逃税额180万元,不应当全由当事人管某承担。因为里面仅有部分属于“东顺”公司货物,属于拼车运输,里面也装载有“南方”运输公司的货物。办案机关并未查清车内未申报货物的责任主体归属。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整车涉嫌未申报货物全算到了“东顺”公司头上。事实上,根据管某后来的回忆,“东顺”公司交付“南方”公司运输的货物,外包装上都贴有“DS”标签。为此,我们详细分解了涉案几个公司具体业务,并将管某无需为180万偷逃税款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交到办案机关。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涉案偷逃税金额从180万元变更为23万元。涉案偷逃税金额认定的大幅降低,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量刑的大幅减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同时从程序正义角度,用证据证实了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未调取对被告人或是“东顺”公司有利的证据。

  案件审理结果:我们的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管某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管某服判,未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