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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当街破坏致1死被毙,肇事者涉嫌什么犯罪?

    12月14日晚9时许,河南郑州,金达路花园北路路口附近一工地发生惊险一幕:一辆俗称“啄木鸟”的工程用路面钻机“原地画圈”,致一前来劝阻的工人死亡,旁边多辆车损毁。警方劝阻近一小时无效后,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肇事男子击毙。目前,案件动机尚不明朗,警方正在调查中。

  多名围观市民和知情人士介绍,事发前,未拔钥匙的“啄木鸟”停在工地附近。突然,窜出一男子,爬进驾驶室,机械臂开始“原地画圈”。工地一工人见状急忙上前询问并制止肇事男子,肇事男子没理会,工人被“啄木鸟”击中后身亡。接着,多辆车也被机械臂击中,损毁严重。民警很快赶到现场,采取多种办法制止肇事男子。劝阻近一小时无果,当晚10时许,民警开枪将男子击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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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问,是不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个人认为,因为司机是在原地转圈,明显在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虽然破坏了路边的车辆,但是并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不构成。如果他开着挖掘机在路上肆意破坏,那就构成了。

  那么,肇事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肇事男子在马路上转圈,摩擦出火花,还破坏了马路和路边的7、8辆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以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据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具体到本案,肇事男子在马路上肆意破坏马路,破坏其他车辆,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2000元,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导致一人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